1. 依民法第126條規定,利息、紅利、租金、贍養費、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,其各期給付請求權,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
2. 本公司民國107年股東未領取之現金股利,已逾五年時效,其請求權因而消滅,本公司擬將其收回。請持有107年未領取現金股利之股東,於112年12月29日(五)17:30前,至本公司財務課(新竹市民族路16-1號,電話:03-5225151)辦理,逾期將不再補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