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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/12/17 │ 本公司將收回109年股東未領取之現金股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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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  依民法第126條規定,利息、紅利、租金、贍養費、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,其各期給付請求權,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
2.  本公司民國109年股東未領取之現金股利,已逾五年時效,其請求權因而消滅,本公司擬將其收回。請持有109年未領取現金股利之股東,於1141231(三)17:30前,至本公司財務課(新竹市民族路16-1號,電話:03-5225151)辦理,逾期將不再補發。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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